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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九体育直播:关于调整福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

作者:小九体育直播    发布时间:2026-09-25 18:40:11    浏览量:11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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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号)和《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逐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

  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,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1)对行业的划分,根据不一样的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,由低到高,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。

 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多种行业的,以工伤风险程度最高的行业确定。用人单位筹备阶段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分属不一样的行业的,以投入生产经营后的行业确定基准费率。

  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: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.2%、0.4%、0.7%、0.9%、1.1%、1.3%、1.6%、1.9%。

  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。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,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,可向上浮动至120%、150%,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,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,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%、150%或向下浮动至80%、50%。

 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、工伤事故发生率、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,在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。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核定一次。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连续上、下浮动不允许超出二个档次。费率浮动按以下规定执行:

  (一)企业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%,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(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,不含老工伤人员)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.5‰以上的,向上浮动一个档次;

  (二)企业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%,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(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,不含老工伤人员)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‰以下的,向下浮动一个档次。其中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不实行下浮。

  为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工伤费率,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公司所在行业,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公司所在行业,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:

  (一)建筑劳务类的派遣企业,统一调整为行业工伤风险第六类,即按1.3%的工伤费率执行;

  (二)其它劳务派遣类的派遣企业,统一调整为行业工伤风险第三类,即按0.7%的工伤费率执行。

  (一)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,原已实行浮动费率的,本次实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后,在新的基准费率基础上按原有的浮动档次实行上浮或下浮;

  (二)实行新的基准费率后,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,原按一类行业执行工伤费率0.5%的用人单位,本次调整后属二类以上(含二类)行业风险的,可依据用人单位2013—2014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、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,连续二个年度符合第三条第(二)项规定的,可按下浮一档费率实行,达不到下浮条件的按新的基准费率执行。

 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按照“以支定收,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分析,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。在本次费率调整到位基础上,对行业风险类别在二类以上的用人单位(含二类)统一阶段性再下浮20%(费率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),下浮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。下浮后的最低工伤费率不能低于0.2%。

  建筑施工公司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,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仍按1%执行,但实行阶段性调降,即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,新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险费率下浮20%,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
 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5〕71号)和《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逐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5〕72号)的要求,对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做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  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,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—2011)对行业的划分,根据不一样的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,由低到高,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。

 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多种行业的,以工伤风险程度最高的行业确定。用人单位筹备阶段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分属不一样的行业的,以投入生产经营后的行业确定基准费率。

  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: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.2%、0.4%、0.7%、0.9%、1.1%、1.3%、1.6%、1.9%。

  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。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,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,可向上浮动至120%、150%,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,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,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%、150%或向下浮动至80%、50%。

 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、工伤事故发生率、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,在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。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核定一次。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连续上、下浮动不允许超出二个档次。费率浮动按以下规定执行:

  (一)企业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%,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(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,不含老工伤人员)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.5‰以上的,向上浮动一个档次;

  (二)企业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%,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(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,不含老工伤人员)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‰以下的,向下浮动一个档次。其中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不实行下浮。

  为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工伤费率,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公司所在行业,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公司所在行业,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:

  (一)建筑劳务类的派遣企业,统一调整为行业工伤风险第六类,即按1.3%的工伤费率执行;

  (二)其它劳务派遣类的派遣企业,统一调整为行业工伤风险第三类,即按0.7%的工伤费率执行。

  (一)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,原已实行浮动费率的,本次实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后,在新的基准费率基础上按原有的浮动档次实行上浮或下浮;

  (二)实行新的基准费率后,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,原按一类行业执行工伤费率0.5%的用人单位,本次调整后属二类以上(含二类)行业风险的,可依据用人单位2013—2014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、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,连续二个年度符合第三条第(二)项规定的,可按下浮一档费率实行,达不到下浮条件的按新的基准费率执行。

 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按照“以支定收,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分析,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。在本次费率调整到位基础上,对行业风险类别在二类以上的用人单位(含二类)统一阶段性再下浮20%(费率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),下浮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。下浮后的最低工伤费率不能低于0.2%。

  建筑施工公司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,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仍按1%执行,但实行阶段性调降,即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,新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险费率下浮20%,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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